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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6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广朋,上海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广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让陈某作为担保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8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赌债等。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他人不愿意借款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为实际借款人,由陈某出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4.4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赌债等。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他人不愿意借款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为实际借款人,由沈某某出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3.8万元,钱款挥霍殆尽后逃匿。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后翻供。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部分借款已经归还,有的借款只拿到一部分,认为没有实施诈骗。
  辩护人认为,相关借款没有调取银行流水,证据上不是十分充分,被告人系初犯,希望公正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让陈某作为担保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8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赌债等。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他人不愿意借款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为实际借款人,由陈某出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4.4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赌债等。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他人不愿意借款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为实际借款人,由沈某某出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3.8万元,钱款挥霍殆尽后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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