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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7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此次犯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曾犯罪被刑事处罚,并多次因违法被行政处罚,且系吸毒人员,人身危险性较大,有再犯的可能性,故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决定逮捕并交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因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以被告人黄某某患有高血压、腹内有异物为由不予收押,致使浦东分局无法执行逮捕。现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书 记 员 吴 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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