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9刑初1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施宏麟,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辩护人刘喆敏,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辩护人陆佳颖,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徐某、周某某、万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荣康、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施宏麟、被告人周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喆敏、被告人万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陆佳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在担任上海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物业公司”)物业部经理期间,利用监管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到岗工作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徐某、周某某、万某等人结伙,通过向本单位隐瞒被告人徐某指使周某某、万某等人虚构保安全部在岗的情况,骗取本单位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万某明知被虚构在岗,仍然提供工资卡帮助收取赃款,且以临时到岗应付检查的方式帮助掩饰,参与骗取保安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周某某、万某于2018年8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徐某、周某某、万某及各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海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职位说明书》《付款申请单》、外判项目评价表、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被害单位员工汤小军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卜某某、沈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王文龙、张仁涛、孙梁成的供述笔录,猎鹰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