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15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季鸣,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12月25日、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季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顾某某与胡某某等人通过转让方式成立上海东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干公司”),顾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英华小灵通手机业务。2006年初,顾某某为了维持公司客户和保持市场占有率,采取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将其从代理商处获得的大量英华小灵通手机亏本进行销售,致使公司很快陷入负债经营的状况。2006年下半年开始,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状态,且继续亏本销售将会使公司亏损持续扩大的情况下,对外仍谎称可以正常进行购销业务,以此获得客户信任后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负债实际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用于购买英华小灵通手机的人民币89.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预付货款,并将该货款用于归还之前从代理商处购入小灵通手机的欠款,致使其无法交付李某某相应的手机,也未退还该笔货款。
2007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某从上海宽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点公司”)赊账购得价值38.2万元的小灵通手机用于交付所欠他人的货物,后在宽点公司法人沈某某的追讨下,仅支付了1.3万元货款,剩余36.9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200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发现自己无法履约且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后,即潜逃至外地,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江西、江苏等地生活,直至2018年2月1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对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证人胡某某进行了询问、宣读了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出示了借条、欠条、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通知、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东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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