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15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季鸣,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12月25日、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季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顾某某与胡某某等人通过转让方式成立上海东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干公司”),顾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英华小灵通手机业务。2006年初,顾某某为了维持公司客户和保持市场占有率,采取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将其从代理商处获得的大量英华小灵通手机亏本进行销售,致使公司很快陷入负债经营的状况。2006年下半年开始,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状态,且继续亏本销售将会使公司亏损持续扩大的情况下,对外仍谎称可以正常进行购销业务,以此获得客户信任后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负债实际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用于购买英华小灵通手机的人民币89.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预付货款,并将该货款用于归还之前从代理商处购入小灵通手机的欠款,致使其无法交付李某某相应的手机,也未退还该笔货款。
2007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某从上海宽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点公司”)赊账购得价值38.2万元的小灵通手机用于交付所欠他人的货物,后在宽点公司法人沈某某的追讨下,仅支付了1.3万元货款,剩余36.9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200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发现自己无法履约且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后,即潜逃至外地,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江西、江苏等地生活,直至2018年2月1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对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证人胡某某进行了询问、宣读了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出示了借条、欠条、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通知、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东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对主要事实有辩解,认为所欠款项为生意过程中的返利累积形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东干公司股东,其将钱款都用于公司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行为,其欠款应为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亦当庭对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证人胡某某进行了发问,辩护人提供东干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户籍资料为证。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被告人顾某某与胡某某等人通过转让方式成立东干公司,顾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英华小灵通手机业务。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负债实际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仍分两次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用于购买英华小灵通手机的59.5万余元的预付货款,并将该货款用于归还之前从代理商处购入小灵通手机的欠款,致使其无法交付李某某相应的手机,也未退还该笔货款。
2007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某从宽点公司取得价值38.2万元的小灵通手机后并未归还手机亦未支付货款,后在宽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的追讨下,仅支付了1.3万元货款,剩余36.9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200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在无法履约且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情况下,潜逃至外地,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江西、江苏等地生活,直至2018年2月1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华夏银行支票、退票通知,证实其跟东干公司的顾某某从2006年开始做生意,起初生意正常,其以每部比正常价低5-10元从顾某某处购入英华小灵通手机。2006年3月份,其支付给顾某某一笔30万元用于英华小灵通手机代加工的预付款,但顾某某一直没有给其手机。之后,其与顾某某一直有其他正常生意往来,直到当年9月份,其向顾某某支付了两笔预付款现金共计50多万后,一直没收到货物。当年9-10月份之后,其一直问顾某某要钱,但顾某某还不了钱,12月份,顾某某就写了一张895,455元的借条给其,并在2007年过年之前,给了其一张面额34.1万元的支票。过年之后,其去兑现支票被退票,其就继续向顾某某追讨,但到2007年3月份,顾某某就无法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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