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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1512号 (2)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对主要事实有辩解,认为所欠款项为生意过程中的返利累积形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东干公司股东,其将钱款都用于公司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行为,其欠款应为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亦当庭对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证人胡某某进行了发问,辩护人提供东干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户籍资料为证。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被告人顾某某与胡某某等人通过转让方式成立东干公司,顾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英华小灵通手机业务。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顾某某在明知东干公司已经负债实际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仍分两次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用于购买英华小灵通手机的59.5万余元的预付货款,并将该货款用于归还之前从代理商处购入小灵通手机的欠款,致使其无法交付李某某相应的手机,也未退还该笔货款。
  2007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某从宽点公司取得价值38.2万元的小灵通手机后并未归还手机亦未支付货款,后在宽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的追讨下,仅支付了1.3万元货款,剩余36.9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200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在无法履约且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情况下,潜逃至外地,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江西、江苏等地生活,直至2018年2月1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华夏银行支票、退票通知,证实其跟东干公司的顾某某从2006年开始做生意,起初生意正常,其以每部比正常价低5-10元从顾某某处购入英华小灵通手机。2006年3月份,其支付给顾某某一笔30万元用于英华小灵通手机代加工的预付款,但顾某某一直没有给其手机。之后,其与顾某某一直有其他正常生意往来,直到当年9月份,其向顾某某支付了两笔预付款现金共计50多万后,一直没收到货物。当年9-10月份之后,其一直问顾某某要钱,但顾某某还不了钱,12月份,顾某某就写了一张895,455元的借条给其,并在2007年过年之前,给了其一张面额34.1万元的支票。过年之后,其去兑现支票被退票,其就继续向顾某某追讨,但到2007年3月份,顾某某就无法联系了。
  2、被害人沈某某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夏银行支票、退票通知,证实2006年,其也是英华小灵通的代理商之一,其知道东干公司的顾某某在市场销售的手机比拿货的成本还低,当年9月份,其开始把进货的英华小灵通手机直接销给顾某某,过二三天顾某某再返销给其,手机的价格就能比进货价还低,其就自己销售盈利。2007年1月25日和2月2日,其像往常一样交付给顾某某总价38.2万元的英华小灵通手机,但是顾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也没有返销。在其的追讨下,2007年2月25日顾某某给其一张金额34万元的支票,其当天到银行入账被退票,同年2月26日,顾某某给其出具金额38.2万元的欠条。在其一再追讨下,顾某某归还了1.3万元后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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