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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刑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南路XXX弄锦苑花园北门进门50米左右的小区花园内,以一起逗猫为由,哄骗刚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刘某甲(2008年6月2日出生)跟随其至花园走廊,从背后环抱被害人身体,并用右手伸进内裤抚摸被害人阴部进行猥亵。
2019年4月5日,公安机关接报警抓获被告人朱春小。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案发经过,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制,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社光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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