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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1日11时13分许,被告人卢某与周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周某,并约定于当日中午至本区南桥镇人民路上的麦当劳附近交易。当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如约至上述交易地点后即被等候在此的公安抓获,并当场从卢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卫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量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卢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又查,被告人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还查,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犯贩卖毒品罪,尚有余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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