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5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仓库物流经理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托盘变卖,共获利人民币18966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某、邬某某、肖某、李某、张某、陈某、施某、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平安银行上海奉贤支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款人民币十八万九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单位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