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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奉贤区海思路XXX号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26号楼1单元202B寝室、202C寝室,窃得被害人龚某某放置在202B寝室内的价值人民币1485元的白色华硕X401EC60U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202B寝室内的价值人民币4875元的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202C寝室内价值人民币1840元的粉色索尼SVE141100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以翻窗、撬门锁的方式进入本市奉贤区海思路XXX号上海师范大学26幢、29幢共30余间宿舍,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余某某、丁某某、吴某1、万某、曹某、金某某、吴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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