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金汇镇金汇西街112号东侧对面一民房内,摆放一台八联翻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濮某某、蒲某、杨某某、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转账记录、一本通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犯罪后,被告人胡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尚有余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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