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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原某某从物流部调岗至生产部工作,引起被告人的不满。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为泄愤,使用尚未更改权限的员工门禁卡进入公司物流部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19224元的玛丽黛佳黑流苏密语睫毛膏两箱360盒。案发后,赃物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证明,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洪庙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挽回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书 记 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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