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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松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区石化城区及金山卫镇等地,以电动自行车故意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XXX弄XXX号门口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M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曹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曹某另支付医疗费约人民币400元。
  2、2018年9月28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山龙街卫零路东约100米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牌号为沪C8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王某1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500元。
  3、2018年9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东礁一村XXX号附近路上,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牌号为苏MM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李某1处获得钱款人民币800元。
  4、2018年9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西静路XXX弄XXX号东侧,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蒋某1驾驶的牌号为沪C1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蒋某1处获得钱款人民币500元。
  5、2018年10月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XXX弄XXX号门口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9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陆某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000元。
  6、2018年10月5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东泉街、东园街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8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沈某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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