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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16号 (2)
  7、2018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辰凯花苑XXX号门口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1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唐某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000元。
  8、2018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弄XXX号门口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王某2驾驶的牌号为沪C0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王某2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王某2另支付医疗费人民币97元。
  9、2018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蒙山路XXX弄XXX号附近,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钱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8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钱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600元。
  10、2018年11月4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东礁二村XXX号东侧路段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李2驾驶的牌号为沪BH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李2处获得钱款人民币760元。
  11、2018年11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涌金广场内,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3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许某某处获得钱款人民币1,300元。
  12、2018年11月18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蒙山路XXX弄XXX号附近,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蒋某2驾驶的牌号为沪C9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被害人蒋某2处获得钱款人民币200元。
  13、2018年11月19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蒙山路XXX弄XXX号门附近处,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NXXXX的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被害人赵某某报警,后被处警的民警识破而诈骗未遂。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2,6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王某1、李某1、蒋某1、陆某某、沈某某、唐某某、王某2、钱某、李2、许某某、蒋某2、赵某某的陈述及相关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照片、视频资料、户籍资料以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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