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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16号 (3)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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