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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搭乘其妻王春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本区秀沿路周园路口,因交通违法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季某等查获。当王春花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并欲强行离开而被民警季某阻止时,被告人唐某某即上前拳击民警季某头部。民警在对其强制传唤时,被告人唐某某又手抓民警季某的颈部、裆部,并挣扎反抗致民警季某左手中指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民警季某因外伤致左手中指指甲断裂,甲床出血,已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潘某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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