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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丽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绿地缤纷广场217室“乐格孚科技中心”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置于办公桌上的联想ThinkPadE45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8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广场二楼kidsland专卖店内,窃得silverlitBLU-BOT玩具一个。
  2018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绿地缤纷广场224号“星童音乐”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1置于吧台上的魅族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3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竺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资料、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书证、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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