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占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6日8时15分许,被告人盛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洲海路路口时,被在此处交通执法的民警徐某某查获。被告人盛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民警徐某某拖行20余米后致民警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民警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肘、左膝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盛某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某某、杨某1的证言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简要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暂予扣留凭证、录像光盘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能够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盛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