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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闵卫平,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1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HCXXXX的小型汽车,沿本区沪南公路上南路美林小城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因疏于观察,撞击到在该道路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杜学元,致被害人杜学元左跟骨前上缘撕脱性骨折,被告人章某某驾车逃逸,后被群众当场拦截扭获。经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mL。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杜学元人民币3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章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赔偿、谅解、发生交通事故等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对被告人章某某适用缓刑,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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