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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崔爱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崔爱娣、韦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6.8%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2先后担任旌逸集团理财顾问、团队经理、储备总监、总监,期间在孔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刘某2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本金1600余万元。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会议纪要、营销薪酬、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收款确认函等书证,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2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2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2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并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款。
  辩护人对起诉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核心人员,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出于法律上无知才参与了犯罪;4.被告人积极退还自己的违法所得,减少了损失;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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