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904号 (3)
  一、被告人刘某2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刘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敏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朱凤娟
书 记 员 孙锦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