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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芦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置于床上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ipadwifi128G平板电脑一部及床头抽屉内身份证一张。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估价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书 记 员 徐 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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