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某,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4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顺丰快递公司门口时,因其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被正在该处开展交通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孙斌、潍坊新村派出所民警陈强等人拦下,在民警对其进行处罚过程中,被告人自某拒不配合并采用脚踢民警的方式抗拒执法。经鉴定,民警孙斌、陈强的伤势尚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自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民警孙斌、陈强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光盘、执法证明、警察证、基本信息、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自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书 记 员 徐 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