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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卓耀路58弄佛罗伦萨小镇斐乐服饰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的斐乐男式羽绒服一件。经鉴定,该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128元。
  当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至佛罗伦萨小镇保安室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某、王某1、黄某某、司某某、谭某某、孙某1、王某2、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估价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书 记 员 徐 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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