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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秦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张江检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秦某、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3在本区张江镇劳动村吴家宅(南)31-4号及劳动村吴家宅(南)3号房屋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据此抽成牟利。2018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3在上址容留卖淫女李某1、王某某、曾某某分别与嫖客张某某、郭某某、李某2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先后查获。
  2018年9月起,被告人秦某、蔡某某在本区张江镇劳动村吴家宅(南)30号房屋内容留未成年人薛某某(2003年12月生)从事卖淫活动,据此抽成牟利。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秦某、蔡某某在上址容留薛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秦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方作如实供述。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3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3、秦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某1、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2、薛某某、周某某、司某某、杨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告人李某3、秦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为非法牟利,为多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蔡某某为非法牟利,共同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3能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蔡某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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