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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李前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前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火箭村XXX号创业网咖,趁被害入王瑞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717元的iphone6splus16G移动电话1部。
  2.2018年12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XXX号弘伟网咖,趁被害人阿格多力·叶尔肯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869元的OPPOA8332G移动电话1部。
  3.2018年12月1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慈桥路拯安路东北侧的网咖,趁被害人王畅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749元的华为畅享8E(ATU-TL10型)32G移动电话1部。
  201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的移动电话均已被依法调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瑞、阿格多力·叶尔肯、王畅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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