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824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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