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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2通过事先散发招嫖卡片,引诱被害人陈某某电话招嫖,在电话内谈妥嫖资人民币500元,后安排同案犯段巧燕(已判决)至被害人陈某某所在本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XXX楼汉庭星空酒店内卖淫,待卖淫结束后,段巧燕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2,两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段巧燕的证言,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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