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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俞子安、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俞子安、张嘉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上游犯罪嫌疑人以网上申请贷款为诱饵,联系被害人并取得其信任后,以收取各种费用为由,提供微信收款码要求被害人支付费用。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刘惠彬(已判决),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钱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09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向上游犯罪嫌疑人提供本人微信收款码收取被害人史锦波、黄秋、成玲玲被骗钱款3320元、5208元、3533元。介绍刘惠彬等人以上述方式收取被害人木拉登勒.吐尔买买提、史锦波被骗钱款9010元、9840元。后根据上游犯罪嫌疑人指示,将上述钱款转移至他处。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锦波、黄秋、成玲玲、木拉登勒·吐尔买卖提的陈述,同案犯刘惠彬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贷款申请网址截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明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黑庄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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