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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83号 (2)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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