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8刑初701号

 (2019)沪0118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
  辩护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吕海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鑫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倪某某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3月4日21时30分许,沈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809号倪某某开设的烧烤店内滋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持店内一把菜刀欲砍倪某某并用脚踢倪某某,沈某则用拳击打倪某某,后菜刀被他人夺下后扔至店外。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面部、腹部外伤,右前臂软组织擦伤,未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王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沈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