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8刑初273号

 (2019)沪0118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林隆熙,上海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3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林隆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指控:201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牌照为沪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漕盈公路出沪青平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毫克。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有立功表现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牌照为沪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漕盈公路出沪青平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毫克。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郑某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某具如实供述情节和立功表现等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其要求对被告人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
人民陪审员 费 萍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