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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暂住江苏省昆山市。
  辩护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张思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苏E5XXXX小型轿车至浙江省海盐县的商店、超市内收购中华牌、玉溪牌等各品牌卷烟共计465条,欲运至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销售,途经本区亭枫高速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46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1,378.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千佛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想通过贩卖香烟来增加点收入,本案系临时起意,未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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