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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人蒲某1,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辩护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某2,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蒲某1及辩护人曹蕾,被告人蒲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等人伙同马某(已判刑)冒充美团公司的工作人员,租借本市曹杨五村XXX-XXX号设立招聘站点,并在网络上发布美团公司外卖送餐员广告,通过带应聘的被害人至指定购车点,以虚高电动车价格及收取所谓服装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柳志光、韩中平、杨刚、袁晓东、顾朋飞共计人民币12635元。2017年11月中旬以后,被告人蒲某2参与诈骗了上述被害人田某某、柳志光、杨刚、袁晓东、顾朋飞共计人民币9025元
  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先后至被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贺某某、卢某某、马某的证言,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汇总,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羁押证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1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蒲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蒲某1、蒲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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