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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微信号昵称“性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淫秽视频的信息。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点对点传送的方式,先后三次贩卖给何某视频36部,获利人民币15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中的33部为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经被告人确认的微信信息、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相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33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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