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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多家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期间以“刷礼物、加粉丝、送福利”等方式进行引诱,诱使网友在直播平台上刷虚拟礼物、粉丝红包等获利,后通过微信向蔡某、严某某、夏某某、翁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审查鉴定,上述发送的涉案视频中的30部系淫秽视频。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严某某、夏某某、翁某的证言,由被告人及证人确认的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相关聊天记录、发送视频记录,相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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