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387号 (2)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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