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495号 (2)
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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