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37号 (2)
2018年12月22日,经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侯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相关规定;牌号为沪ET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km/h,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随后自行车及其驾驶人倒地并被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车轮碾压。
2019年1月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2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属违法过错行为,该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关系,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违法过错行为,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2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0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侯某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判决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侯某某家属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2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王2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及该肇事车辆为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侯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12时许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9分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等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情况。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侯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损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相关规定;牌号为沪ET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km/h,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随后自行车及其驾驶人倒地并被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车轮碾压。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2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属违法过错行为,该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关系,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侯某某无违法过错行为,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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