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337号 (3)
  7、本院(2019)沪0110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判决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2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王2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2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1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2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2自首并自愿认罪,且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