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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本区漕泾镇蒋庄村XXX号XXX室。
  辩护人居某,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9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9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亭卫公路、立新街路口时发生与他人驾驶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金融凭证诈骗的事实
  2019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妻子离婚分割财产,遂持一本自己私自打印有存款记录人民币78,000元的存折,至本区朱泾镇金龙新街XXX号中国交通银行朱泾支行,要求将其钱款全部取出。在银行工作人员对该笔存款产生怀疑并询问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仍坚持该笔存款系其真实存入。
  后银行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至被逮捕后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交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及朱泾支行出具的开户信息、情况说明,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车辆及存折照片、侦破经过及其调取的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银行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系突发事件,和有预谋的金融凭证诈骗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某是为了骗老婆、维系婚姻才会犯错,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金融凭证诈骗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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