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458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变造的存折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张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