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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林炜昕,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飞、被告人毛某某、辩护人林炜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14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毛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大麻,双方谈妥毛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已退还)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5克毒品大麻,并谈妥以快递闪送将毒品大麻送至黄某某指定的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弄XXX号衡辰公寓2号楼902室。毛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因无法从上家拿到毒品大麻而未能完成交易。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接报的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毛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贩卖大麻毒品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控、辩双方关于毛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其已退还赃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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