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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国霞路XXX号麦当劳餐厅工作期间,因琐事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唐某某掌掴李某某左面部致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黄文芳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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