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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4月23日间,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暂住处内,先后数次容留吸毒人员杨伟彪、蒋春香、沈曙荣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肖某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肖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常祝黄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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