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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3月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栋上海帝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先后窃得该公司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王斌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苹果牌MacBookpro13-inchmid2010笔记本电脑1台及该公司烟、酒若干。
  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栋二楼派嗨拜浪(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张翔价值人民币8400元的苹果牌MacBookpro15-inchmid2018笔记本电脑1台。
  同年3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石某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窃二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一瓶酒,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该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常祝黄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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