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3,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4日,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9日由该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王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学敏,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3、王某2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售假冒“科颜氏”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额共计70余万元。2018年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丰大小区6幢401室被告人陈某3和王某2的暂住处查获假冒“科颜氏”品牌化妆品若干,经鉴定,均系未经授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陈某3、王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3自愿通过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2自愿通过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二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3、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3、王某2的供述、证人李某、余某某、陈某1、陈2、刁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淘宝订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权利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据光盘、上海青浦食药侦调证、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王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3、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自愿通过家属向本院分别预缴罚金二十五万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