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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某。
  辩护人刘道凤、牛魁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辩护人牛魁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其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车牌号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1541条,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144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光盘、工作情况、侦破经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韩某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韩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韩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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