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5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唐荣谦,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严力,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崔某某及辩护人倪晓燕、沈梅初、陶国平、唐荣谦、严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地下一层美食广场XX号XX蒸菜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任某某发生殴打。被告人崔某某见状与被告人任某某共同殴打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遂上前与被告人李某共同殴打被告人任某某和崔某某,双方采用拳打脚踢进行互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用塑料碗砸伤被告人张某某头部,被告人崔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欲殴打对方,被他人拦下。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崔某某颈部挫伤、右膝外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头皮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一方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任某某、崔某某传唤至梅园新村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至医院对头部进行包扎后于同日自动至梅园新村派出所接受调查,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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