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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辩护人王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戴某在本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兆江国际上班期间,得知同事即被害人支某某存在网贷欠款,遂谎称其朋友“陈雨萱”可帮助支某某减免网贷费用,后其使用“平安静好”微信号,以“陈雨萱”的虚假身份与支某某微信联系减免网贷费用事宜,骗取支某某信任,以帮助还款及放贷获利等虚假理由陆续骗取支某某钱款。至案发,其骗得被害人支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5,898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我院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支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转账和聊天记录,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戴某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获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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